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三)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