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