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造成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
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的;
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