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