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三)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