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一)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