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