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清理、恢复,或者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已验收合格的,除有新的事实外,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