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下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价值;
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可以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
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增加的开采成本、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采矿权人请求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规定的矿产品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越界勘查、开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