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