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