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