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