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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