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6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