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