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