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