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