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