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前款所称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