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