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