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