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