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