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