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