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独立保函具有前款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