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