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