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