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