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