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