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未尽监管职责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