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