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