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