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五)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