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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二)

(二)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