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