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十一条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