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十六条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