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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合同的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主合同的债务人以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债权人在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

担保合同具有其他可撤销情形的。

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担保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并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订立主合同及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担保人主张适当减轻其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