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二)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