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十八条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