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损失,请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