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五)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四)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