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二)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一) 目录 (三)